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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13]3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近年来,银行保理融资业务发展较快,其中卖方单保理增长尤为迅速,一些银行存在借保理融资之名叙做一般性贷款,放松融资审查等问题。为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银行一保理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理业务是指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银行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欲转让给银行,不论是否融资,由银行向其提供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和坏账担保中的至少一项服务。

二、银行保理融资是指在保理业务基础上开展的以卖方转让应收账款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其中,卖方双保理融资是指在买方保理机构承担买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风险的前提下,由银行为卖方提供的保理融资,包括出口双保理和国内销售双保理。卖方单保理融资是指没有买方保理机构参与,由一家银行独立为卖方提供保理融资的服务,包括出口单保理、国内销售单保理等。

三、银行应结合本行经营战略对保理融资业务清晰定位,并根据保理融资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相匹配的组织架构。保理融资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银行,应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或团队,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建立完整独立的前中后台管理流程。

四、银行应对各类保理融资业务制定明确的政策和程序,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定期评估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保持保理业务的稳健运行。

五、银行应根据自身的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对应收账款范围予以规范,并对各类应收账款对应的保理业务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区别控制。

六、银行不得基于以下内容开展保理融资: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代理销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其中,未来应收账款是指依据合同项下卖方的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

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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